“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
——王安石《周公》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是我們黨在新的歷史階段召開的十分重要的會議,全會審議通過的決定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文件,緊緊圍繞全會《決定》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深刻領會、深入宣傳全會的重大意義,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在全社會營造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護法的濃厚氛圍,非常重要。
一、依法治國是黨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要求
第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振興,離不開依法治國。我國正面臨復雜多變的外部環境,西方敵對勢力從聯絡周邊國家對我國實施戰略包圍,到企圖把香港的“占中”活動擴展為新的顏色革命,他們西化、分化我國的意識形態滲透活動從來沒有停止過。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教授沈大偉(David Shambaugh)在《華爾街日報》上撰文,公然宣稱“中國共產黨統治的最后階段已經開始,并且它在最后階段旅途上走得比很多人想象的還要遠”。最近圍繞“中國崩潰論”不斷出現新的叫囂,就在幾天前,美《國家利益》雜志的一篇文章甚至呼吁美國政府要為即將到來的“中國崩潰”做好準備。國內發展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依然非常突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習近平同志說,我們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要更好地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就必須緊密結合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夯實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法治基礎。他特別引用韓非子的話“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就是說,一個國家沒有永遠強盛或永遠衰弱的,堅持法治的國家就會強大,忽視法治的國家就會衰弱。在今天,法治更是一個國家走向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
第二,全面深化改革,離不開依法治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制訂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路線圖,今后一段時期改革的大框架已經基本搭建起來了。而各項改革措施的提出僅僅是第一步,要貫徹落實到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依靠法治來配合和保駕;各項重大的改革成果,也需要通過法治來鞏固。包括要把一些成功的改革實踐轉變為國家的長期政策和法律,也包括要依法規范政府的放權、限權和確權,依法界定政府和市場、政府和企業的關系等。因此,改革開放越往深處發力,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就越顯的重要和緊迫。
第三,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離不開依法治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一貫高度重視法治建設,把依法治國同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一道置于政治建設的首要地位加以強調。法治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這“四個全面”是相互不可分割、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其中,全面從嚴治黨是“四個全面”中最后加進去的。全面從嚴治黨,首先是指內容無死角。第二是指主體全覆蓋。第三是指勁頭不松懈。第四是指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到更加重要位置。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思想的提出,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長遠歷史意義。
但是,同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眾期待相比,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從立法領域看,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愿,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從執法和司法領域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這些問題,違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妨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必須下大氣力加以解決。
第四,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離不開依法治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面貌發生巨大變化,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基本事實沒有變。特別是隨著三十多年的經濟持續高速增長,資源約束和環境脆弱的問題日益突出。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資源相對最貧乏的國家,按照理論計算,中國的自然資源只能承載9.5億人口,可現在已經是13.5億之眾,高度超載的中國,決定了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市場經濟可以增加經濟活力,但不會自動地改善生態環境;可以創造更多財富,但不會自動地促進社會公平。因此,只有通過健全法治,規范市場主體和行為個體的活動,才能保證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改革開放初期,破的多立的少,法律和政策上出現很多灰色地帶,有時執法者也無所適從,導致“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成為一種很不好的社會示范,使法律的權威性受到破壞。
二、 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建設和實施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提高立法質量是關鍵。而提高立法質量的關鍵,是要堅持依憲治國。憲法是國家的政治宣言、根本大法,是治國理政的總章程。我國1954年憲法就明確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法就是寫著人民權利的紙”。
2012年12月,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強調: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而依憲執政,關鍵在實施。怎樣實施,應該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發揮憲法對其他法律法規的統帥作用,二是所有的公權力活動、政府活動,都要受憲法的約束。包括我們推行的各種改革措施,都不能和憲法精神相悖。例如,改革開放初期實行價格雙軌制,本意是鼓勵企業多生產緊俏的生產資料,滿足市場和經濟建設的需要,但由于當時管理失控,滋生了一大批靠批條暴富的“官倒”;而有些地方在國企改制的匆忙推進,把一些表面上虧損的企業隨便地賣光、送光,有的廠長經理通過暗箱操作把國有資產弄到自己手里,卻用很低價格買斷工齡,把職工當包袱甩給了社會。總書記說,價格雙軌制,肥了多少人?國企改制,又肥了多少人?再比如,被查處的原云南省委副書記仇和的改革中,若論涉及利益群體最廣的,當屬經濟改革。仇和的改革方向,從一開始的出售國有單位的門面房,到所有國企改制“能賣不股、能股不租,以賣為主”,再到拍賣鄉鎮衛生院、醫院,再到出售學校,可謂“一賣到底”。他甚至因此而說過一句極端的話:“宿遷515萬人民所居住的8555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只要可以變現的資源或資產,都可以進入市場交易。”這些做法顯然都不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憲法精神。
應該說,十八大以來,已經有一系列法律的“立改廢”,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環保法》實施25年來進行的首次大修,在霧霾治理、信息公開、環保執法等方面都有重要突破。改革開放幾十年來兩位數的高速增長,使我國城鄉面貌都發生重大變化,但積累的環境問題也已非常嚴重。例如,去年10月11日北京的PM2.5普遍達到了400,霧霾之嚴重達到對面看不見的程度。網上說有司機打電話到交通臺,說自己過了路口才發現闖了紅燈,怎么辦?交通臺回答說,你放心,這種情況下攝像頭也拍不清你的車牌號。“兩會”期間,中國工程院院士鐘南山拋出一份世界衛生組織關于世界空氣質量最好的城市排名,中國空氣質量最好的城市海口排名倒數273名。鐘南山說“管你什么和諧社會,管你什么綱領,關鍵的空氣、食物、水都不安全,什么幸福感都沒有!”現在霧霾正在由華北向華東、華南蔓延,覆蓋了200萬平方公里的國土,還都是人口最稠密、經濟最發達的地區。2014年“兩會”前對群眾關注問題的問卷調查中,環境保護問題已經超越腐敗排在群眾最關注問題的第一位。習近平說,我們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新的《環境保護法》在2015年實施后,將在治理眼下肆虐北方的霧霾天氣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全會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個概念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在這三個概念中,法治政府處于非常關鍵的地位,它既是法治國家的主要成分,也對法制社會的形成具有關鍵性影響。
長期以來,公權力還過多地介入微觀經濟活動,成為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期的一個突出特征。有人說,中國的最大問題是“政府太大、富人太富、窮人太多”。其中的“政府太大”不只是說政府機構臃腫、人員太多,更重要的是說權力太大。 它首先表現在行政審批過多過濫上。行政審批制度的實質是政府的管制,它在市場經濟不成熟的早期起到了維持正常市場的秩序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這項職能依然過多地集中在政府手中,就會抑制市場活力,也容易產生腐敗的權力尋租活動。從國家能源局煤炭司一個副司長家里,就可以搜出上億的現金。發改委副主任劉鐵男打一個招呼,他兒子的賬戶就可以進帳千萬,足以說明審批權腐敗的能量有多大。中國經濟起飛于嚴苛的計劃經濟,計劃經濟的一個特點,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扼殺個人的努力和市場的活力。也正是如此,有經濟學家指出,腐敗會帶來很多益處,因為它能夠使私人經濟機構繞過管制。盡管通過腐敗的方式獲得市場準入,是中國很多企業的“原罪”,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今天我們還要停留在這個地步。要解決廣泛存在的腐敗問題,應該去削除那些不必要的準入限制,給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環境,斬斷公權力伸向市場的“掠奪之手”。
因此,首先要減少政府對企業微觀經濟行為的過度干預,減少不必要的審批。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政府會主動削減自己的權力,但我們做到了。2015年3月“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現在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已經成為這兩年法治建設方面的當頭炮、重頭戲。國務院專門印發文件,開展清理工作,消除行政審批灰色地帶。已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項行政審批等事項,2014年再取消和下放200項以上“含金量高”的行政審批事項的目標。李克強總理說,這是削權,是自我革命,會很痛,甚至有割腕的感覺,但這是發展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要“言出必行,說到做到”。為了預防行政許可事項“邊減邊增”甚至卷土重來,國務院還印發了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對新設行政許可的標準、審查程序和監督等作了更為具體嚴格的規定。現在簡政放權已大大激發中國人的創業熱情。如自2014年3月1日中國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以來,平均每天新注冊企業超1萬戶。僅在2014年前9個月,中國通過自主創業就超額完成了城鎮新增就業人數全年1000萬人的預期目標。不僅能為保持7%左右的中速增長創造堅實基礎,而且可為實現公平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因此,全會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強化對地方政府干預市場的制度約束,真正形成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機制,李克強總理在談到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差別時曾說“私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這是法治政府最基礎的原則。但確實在很長時間里沒有落到實處。很多部門都想把自己的權力無限放大,這件事沒有我蓋章不行、那事沒我審批就不行。而且很多情況下都是想當然地自己給自己授權,卻沒有想到自己的權力是從那里來的。有些干部動不動就斥責老百姓:“誰讓你這樣干的?”“誰給你的權利?”而沒有想到,凡是政府沒有明文禁止的,老百姓就可以干,這是人家天然的權利,并不需要誰授權。而公權力是什么權力?是一個社會為了維持正常運轉,每個人必須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私權利來維持公共的需要,而且要受這種公權力的強制。因此,公權力是一種“必需的惡”,沒有這種惡,社會就沒辦法治理。但是,這種權力必須受到制約才行。為什么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因為任何一種公權力,一旦失去制約失去控制,都必然會導致濫用,導致腐敗。而一個重要的制約措施,就是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得到授權,也就是于法有據。我們看外國或者香港的警匪片時,常看到這樣一個場景,就是警察把槍指向犯罪嫌疑人時,一般都要說“因為你涉嫌某某犯罪而逮捕你”,這里就是講法律的授權。而我們的警察抓人時卻經常不是這樣,有的被抓的人問警察:“你憑什么抓我?”警察則反問:“你說憑什么抓你?怎么不抓別人單抓你呀?”不講抓人的依據,反而問被抓者,這是非常可笑的。但這種現象已經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
當然,我們也不能簡單地把依法行政,理解為削弱政府職能、強化市場功能,而是要重新界定兩者職能。既不能認為“管得越多的政府越是好政府”,也不能簡單認為“管得越少的政府越是好政府”。市場要在資源配置方面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政府要在基本公共服務、市場監管和社會性監管方面做到位,要建設市場決定下的有為、有效、有力、有責的法治政府,管住管好自己該管的事。包括要理順政府部門內部間的關系,解決職能交叉、職權不清、相互推諉扯皮等問題。現在往往是有利可圖的事爭著管,無利可圖、費力不討好的事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或相互推諉。
實際上,維護市場秩序是政府的重要職責。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沒有法治,失信行為大量發生而不受懲罰,騙子滿天飛,就不可能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場。我國至今仍有很多私人老板帶著大量現金去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誰也不信任誰。而在發達國家,用皮箱裝著幾十萬美元做交易的,只有販毒集團。還有,現在企業開工時都要求解決“三廢”的處理問題,并且也都購置了相關設備,否則也不可能發給生產或經營許可證,但很多企業開工后都把處理三廢的裝置關閉了,或者白天有人檢查時就開著,晚上沒人的時候就把污水直接排進江河湖泊里,因為這樣可以節省很大一塊成本。現在長江、珠江和幾大淡水湖的水質不斷惡化,就和沿江、沿湖一些工業企業偷偷排污分不開。這樣做的有民營企業,三資企業,也有國有企業,而有的負責監測和執法的環境保護部門,卻對此視若無睹,是管理的企業數量太多實在管不過來?還是有的得了好處后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有人說,現在的假食品只要不吃壞肚子,假電器只要不電著人,假藥假酒只要不毒死人,就算造假者還“有良心”
講這些話可能會讓部分人很不舒服,但也確實可以從中看到,群眾對有些地方出現的執法不力、行政不作為現象是非常不滿的。長期以來,一談到中國的法治,最集中的話題之一是說我們的法制不夠健全。這樣的看法,也的確有一定的道理。也可以從很多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以及在某些方面還需要另立新法來得到佐證。可是事實上,截止到2010年,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而從最近幾年來的一些熱點事件來看,與法制不夠健全相比,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法治理念的缺失、不守法,沒有嚴格執法,無疑更是法治問題的要害。因此依法治國,執法是關鍵。總書記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實施、束之高閣,或者實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無濟于事。
此外,還要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是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重點。對權力集中部門和崗位要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這也是汲取有的國家的管理經驗。例如德國很早就提出了“四只眼睛”或“六只眼睛”原則,即有些重要事項,要在內部分工的基礎上,由兩個人或三個人共同負責,還有重點崗位要強制輪崗,一般三年一換,再能干、領導認為再離不開的人員,也六年必換,防止一個崗位呆久了陷入關系網。決定還提出要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包括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這里,領導干部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強不強非常重要。法治建設的核心是“兩權”:第一是監督制約公共權力。第二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權利。因此,“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含義是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是依法治“權”,而非依法治“事”。在法治社會中,調節人們利益關系、約束人們社會行為的主要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權力。政府以權代法,群眾遇到問題也會更多地求助權力而不是法律。這也是為什么發達國家出現利益沖突包括官民糾紛,人們都是請律師、上法院,在中國卻是信訪和上訪的重要原因。而有些領導者為了“維穩”,以突破法律界限和犧牲對他人公正為代價來息事寧人,必然導致新一輪惡性循環,破壞整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目前中國年信訪案件一直在700萬至800萬件,平均每天2萬多起。集體上訪居高不下。中央在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努力為訪民排憂解難、落實政策的同時,凡是涉法涉訴的上訪案件,一律要走法律程序,信訪部門不再接待和處理,就是對群眾依法解決問題的一個引導。因此,我們號召領導干部深入基層為群眾排憂解難也好,為群眾“干實事、求實效也好”,都不能離開“依法行政”這個前提,不能搞突破法律法規的“創新”。習近平最近特別強調,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首先要從領導層解決法律意識淡薄的問題。領導干部法律意識淡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重政策輕法律,二是重批示輕法律,三是重關系輕法律。為什么有些地方民告官的政府敗訴率為什么達到40%。就因為政府做的事經不起法律推敲。盡管很多領導干部只是上級決策的執行者,但首先被推上那個被告席的就是你。現在中央要求省市領導機關都要設立法律顧問。法律顧問主要不是用來處理糾紛、打官司的。首先是要對政府的頒布的文件、決策從依法的角度進行把關。因此,要在提高全民法治意識的同時,重點增強領導干部的法治觀念,要探索“法治GDP”的評價指標,建立健全法治評價體系和考核標準,對違法行政實施嚴厲問責,因此,全會提出,要把“會不會依法辦事、能不能依法辦事”作為考察識別干部的重要依據,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確立明確的法治導向。
還有,決定還提出,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在城市建設中大拆大建的現象非常嚴重,現在每建造100萬平米的新建筑,就要拆除30-40萬平米的老建筑,很多都是處于正常使用年限甚至剛建成不久的建筑。這樣的狀況在很多地方普遍存在,用“人治”來代替法治,因此而落馬的官員也比比皆是。比如,被稱之為“拆遷大佐”的沈培平、被稱之為“季挖挖”的季建業等。據住建部的數據,僅此一項,就給我們造成5000多億的損失,所以我們被人們稱為世界上最大的建筑浪費國。雖然一批像仇和一樣搞野蠻拆遷的個性官員、明星官員曾經獲得了一些喝彩,但是卻可能對社會造成嚴重的誤導,即以權力、強力、暴力的人治行徑也能為民辦一些事情,也能迅速解決一些社會現實難題,“但他們往往不會相信別人,只相信自己,不相信規則,甚至隨意破壞制度”。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這樣依然崇尚人治,不把法治當回事的官員,確實應該成為被批判的對象。像仇和這樣,依賴鐵腕強權落實長官意志,以破壞民主法治的方式推行改革進程,久而久之,“出事”或將成為必然。仇和“落馬”,無疑給黨和政府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但另一方面,這也恰恰是一個契機,給所有信奉“個人魅力”的人好好上了一課:不論主政者形象再好,能力再強,反腐倡廉永遠不能靠自覺,對于領導干部每一個決策部署,是否民主、是否科學、是否合法,都要有制度的剛性約束。
四、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全會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則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培根在《論司法》一文中說到,“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惡甚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卻是水源。”
堅持司法公正,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首先要去地方化和行政化。地方各級司法機關受制于地方管理體制,其獨立性、公正性難以得到全面體現,不利于司法權威的樹立。只有人財物脫離地方,消除司法機關對地方的依賴性,打破司法的條條塊塊分割,形成全國統一管理,才能擺脫地方干涉和地方保護主義,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應該說,決定在這方面的改革力度很大。一是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有效切斷司法部門和地方行政系統的聯系。三是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全會還提出,要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必須看到,政法戰線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也和其他戰線一樣嚴峻。包括有的法官在審判案件時通過律師搞利益輸送,例如深圳中院的一個分管執行局的副院長,和女律師勾結,在一起債務糾紛案中強行判決一個有償還能力的企業破產,還任命這個女律師任清算委員會主任,光這一個案子就撈了2000萬,只是由于分贓不均才告到中紀委。2009年7月30日,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當天,他竟然從法院直接回了家。這是因為他花了不到10萬元錢,買通了看守所所長、醫生等人違規獲準“保外就醫”。直至2011年初省檢察院對這一違法的監外執行一案進行立案偵查才收了監,現在各級司法機關都在清理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問題,該收監的立即收監。還有,司法人權保障問題也非常重要。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寫入了刑事訴訟法。現在公安部門刑訊逼供少了,但有些地方變相地刑訊逼供的現象仍然時有所見,如在審訊中搞“車輪戰”、不準嫌疑人睡覺。在眼前吊個大燈泡,你困得不得了就招了。現在高法規定,凡是通過凍餓曬烤獲取的證據,都屬于要在審判中排除的非法證據。過去我們常說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過去重點是放在不放過壞人上,今后必須放在不冤枉好人上。甚至哪怕可能放過壞人,也絕不能冤枉好人。因為壞人總要做壞事,今天沒抓住他,下次也會抓住。但如果冤枉好人,就可能影響他的一生甚至家屬子女的生活。而且好人占絕大多數,如果好人可以被隨便冤枉,那么大家都沒有安全感。因此,總書記特別強調決不允許辦冤假錯案。2015年“兩會”專輯——中國洗冤錄中提到,以呼格吉勒圖案為代表,過去一年,中國有778人被宣告無罪,1317件刑事案件得到改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說:“對錯案的發生,我們深感自責。”這些冤假錯案的當事人中,有農民、工人、商人、官員,他們的命運被踐踏,卑微如螻蟻。要么在未綻放的年齡被冤殺,要么把最美好的時光消磨在高墻里。過去兩年,法治之光終于照亮了他們,法治中國邁出了堅實一步。
五、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建設法治社會
我國有13億人口,每個人生存和活動方式千差萬別,要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實現社會和諧;只有更好地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在我國,公民法治意識淡薄并不是個別現象。例如,盡管我國每個司機只有通過了交規考試才能上路,但爭道搶行、超速、走應急車道,闖紅燈,還有中國式過馬路,都是世界有名的,交通死亡率更高居全球第一。而嚴格執法的效果也非常明顯。《人民日報》列舉了一組數字,在醉酒駕車被認定為犯罪的2011年《刑法修正案》正式實施前,全國平均每年因酒后駕駛導致交通事故死亡2500余人;實施3年,這一數據同比下降了40%。也就是說三年少死了3000多人,而每個遇難者背后,都有一個家庭,這就避免上萬人的悲劇。如果再考慮這三年間,機動車年均遞增1500萬輛、駕駛員年均遞增2000萬人、道路里程年均遞增12萬公里的因素,實際上挽救的生命和家庭就更多了。而這些數據變化的背后,是3年來公安機關嚴格執法,全國查處醉駕20多萬起,沒有一例醉駕案件被法院判決無罪。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一個人最高境界的守法,是恪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最低限度的守法,是要做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法律規范不能破壞。古語說,“理國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在今天,人民更加期待公平正義,折射出社會和諧發展對法治的更高要求。
六、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堅持依法執政、依法執紀
四中全會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也對紀檢監察部門堅持依法治腐和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反腐敗的法律制度和黨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八項規定”到《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發布實施;從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到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因此,我們黨反腐敗的治標和治本并不是截然分開的兩個階段。我們高壓反腐的治標,也是循著法制化的軌道在進行,而在治標的同時,各種反腐敗斗爭實踐中已證明是比較成熟的做法和經驗,也不斷上升為黨內法規,使我們的反腐敗斗爭在依法限權、依法追責、依法治腐上不斷得到深化和完善。在法治的基礎上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成為我們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新常態。。
在查處腐敗的路徑選擇上,黨的紀檢部門也進一步加強了與國家反貪機關的無縫對接。長期以來,我們習慣于這樣一種做法,就是發現黨員干部的違紀違法問題,先由紀委“兩規”、調查取證,弄清了基本犯罪事實或線索,“雙開”再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2013年以來,中紀委從法治反腐的角度,對這種職能定位做了一定調整。只要查清主要犯罪事實或者有一件可定罪的事實,就可以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進行偵查和起訴,紀委不再負責案件的具體指揮協調工作,這是一條非常重要的改革。這樣做至少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第一,有助于規范辦案流程。紀檢監察部門的“兩規”、“兩指”對象,實際上多數都已涉嫌貪污賄賂等刑事犯罪了。而“兩規”、“兩指”一個干部,僅幾班倒的監護工作,最少就要占用十幾個人。若遇到案情復雜的,兩三個月下來辦案人員的精力牽扯是非常大。而且,“雙規”也存在著與現行《憲法》、《刑事訴訟法》等國家基本法律相沖突的問題。稍有不慎,出現安全事故,即可能導致紀檢監察機關的形象受損。盡管在現實條件下,這個手段還不能取消,但要盡量縮短使用時間和縮小使用范圍。現在中央紀委和省紀委“兩規”時間比較長的案件,都是屬于涉及面很廣的大案、要案、窩案、串案,包括需要通過對“兩規”對象的審查,發現和掌握其他涉案人員的違法違紀線索,查實屬于孤立的個案的,一般都在比較短的時間內移交了司法機關。第二,有助于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查處職務犯罪的法定辦案主體的作用。與黨的紀律檢查部門相比,國家授予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執法手段更多,執法權力也更大,司法部門較早介入偵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家屬和同伙在其“兩規”銷毀證據、轉移財產等錯失辦案時機的情況。第三,法律對司法機關辦案時限要求更嚴,對調查取證的要求也更規范,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紀委調查取證的依據是黨紀政紀,司法機關則是依據刑法,所以還必須進行證據轉換。及早移交也可以減少紀委辦案人員的重復勞動。
更重要的是,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和政府內部的監督機關,除了要抓黨員領導干部腐敗大案要案的查辦外,還要承擔一項其他部門不可替代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搞好黨內的紀律檢查和黨風廉政建設。因此,紀委作為黨的監督機關,首先把主要精力聚焦在大案要案的查處上是非常必要的,這關系著黨員和人民群眾對我們反腐敗斗爭的信心,關系黨和政府的公信力。但到了查處違法的環節就要及早脫身,既有利于縮短紀委的戰線,也能更好地發揮紀委的領導作用。反之,如果執紀部門做了不少執法部門的事,容易分散我們抓黨風黨紀的精力。總書記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的講話中強調從嚴治黨,重在嚴明黨的紀律。他還多次講要“堅持抓早抓小,對黨員干部身上的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早查處”,因為如果在作風問題上抓大放小,其實是抓了少數放過了多數,而對多數干部都有腐蝕作用,不良風氣的危害是更大的。因此,習近平要求加大執紀檢查力度,及時查處違紀違規行為,并且點名道姓的公開曝光。這樣即使僅僅是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了,也會產生很大的威懾力。因為黨員干部也是要面子的。被點名道姓地通報曝光了,有的人會認為自己的臉皮已經被當眾扒下來了,會感到無地自容。而一些想在收買權力上投資的人,也會認為這個干部的政治前途黯淡了。在他們的眼里,他也就從“潛力股”變成了“垃圾股”。這樣反而可能挽救這些有缺陷的干部,使他們不至于以后發展到驚天大案的地步。
反腐題材電影《破局》中地產商金玉庭說:“世界上的人和事如果是單純的好或單純的壞也就罷了。可惜啊,醫生一邊在收取紅包,一邊累倒在手術臺上;官員一邊貪腐,一邊在嘔心瀝血地為城市的發展出大力、辦大事。”提拔到領導干部崗位的人,都是在某個方面做出優秀政績的。他們盡管性格各不相同,但給我的感覺都很能干。也許人是最會掩蓋自己的動物,當自己不應該得到的東西得到得越多,他對外的表現很可能就越敬業,越賣力。有的領導一年四季都睡在辦公室里,晚上12點以前總亮著燈,早上六點準時起床。秘書、司機跟他幾個月都得累垮,整天都在瘋狂地工作,結果一查,貪污幾千萬。滑稽之余也讓人非常痛心。有人說,一個池塘里,釣出一條兩條大魚,那是魚太貪吃了。假如一個池塘死了一片一片的魚,那可能就是水質有問題了。每一個政府官員都能拒腐蝕,永不沾,這需要道德意志的力量,更需要制度和法治的力量。因此,研究如何依法限權,“把權力關進子制度的籠子”,也是紀檢監察機關要做的預防腐敗的重要工作。總之,沿著依法治國、依法反腐的方向,我們還有很長的道路要走。
還有,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絕不是可以隨便干預具體案件的審判。如前所述過去有些地方黨委,在查處涉及人多面廣的腐敗串案窩案時,片面追求穩定, 強調縮小打擊面, 甚至突破法律規定出臺從寬政策。查處黑龍江韓馬大案時,當時的省紀委書記楊光洪同志曾說,他們曾決定對綏化市的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實行一項特殊政策,就是貪污受賄5萬元以下,自首退贓的可以免于追究,這在當時有一些道理。因為刑法規定的5000元起刑點的時間已經幾十年了,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大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已經有些過時,隨便收兩個紅包,就夠5000元了。當時做了這樣一個特殊安排還有情可原。而到了2009年的茂名貪腐窩案,因為牽連到200多個縣處級干部,當時也是為了避免產生太大的震蕩,規定貪污受賄50萬元以下的退贓交代后可以不予處理,提高了10倍,最終移交司法的官員只有20多名,做的就有些過了。50萬相當一個基層普通公務員十幾年的年薪,從依法的角度講,是不能放過的。中央巡視組發現后,去年4月高調復查茂名窩案,以市政協主席為代表的很多人又被重新“兩規”。 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行賄犯罪5676人,2014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就立案偵查行賄犯罪4397人,同比上升37.6%。還有,至今仍有很多地方在查處腐敗案件時,只計算收受的現金和房產。把一般的收受禮金、禮品、招待旅游等,往往作為人情往來的“灰色收入”,未計入犯罪金額。其實從很多國家的法律來看,除了合法收入,就是非法收入,不存在所謂性質不清的“灰色收入”。不僅禮品、招待等變相行賄的金額要記入,價值較大的實物禮品也要折算成貨幣計入涉案金額,超過一定數額就要追究刑責,在我國關于刑法的司法解釋中早就有。對于沒有發生直接的權錢交易活動的禮金,發達國家也早納入官員道德的法規,應予以懲戒。我國這方面的立法也在加緊研究制定中。現在仍有很多干部認為,只要自己不收錢就沒關系,這是一個很大的思想誤區。
經濟社會要繁榮,國家機器要運轉,如果不拔掉機器上銹蝕的螺釘,今天我們眼前的良辰美景就會變成明天的浮光掠影。當前,我們反腐敗的法治之網在不斷收緊,腐敗分子將越來越難以逃脫法網。誰膽敢冒頭伸手,誰就要付出沉重的代價,今天你還在主席臺,明天就可能淪為階下囚。不守規矩、不遵紀律,今天作報告,明天戴鐐銬。每個黨員干部只有牢固樹立法治觀念,自己首先做到敬畏法律、嚴格遵守法律,才能在黨和人民提供的舞臺上做出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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