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和土地管理,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違法建設行為,促進赤壁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區域;
(二)各建制鄉鎮(辦)規劃區域及107國道、旅游快速通道兩側1000米內和縣、鄉道兩側100米的區域;
(三)其它農村地區。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一)、(二)項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三)項中未取得國土部門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視為違法建設。
建設單位(個人)從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不辦理征撥用地手續,以及從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不動工興建,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上述兩證自行失效。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研究、通報違法建設綜合治理情況,協調查處違法建設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執法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考核、督辦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第四條 對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實行績效目標考核管理。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鄉鎮(辦)和市直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拆違控違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層層分解并落實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績效考核目標。
第五條 本市對違法建設的監督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突出重點,源頭控制,快速處置,協作配合,依法追責,實施綜合治理和長效管理。
市城管執法局、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林業局、住建局、公安局、監察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違法建設控制和相關信息反饋工作,堅決打擊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嚴厲查處黨員干部參與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的違紀行為。
各鄉鎮(辦)和市直有關部門要設立拆違控違協調機構,建立社區、村組監控網絡,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違法用地行為。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配合相關部門應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宣傳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各鄉鎮(辦)是其轄區和管理范圍內控制違法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組織轄區內違法建設的監督和制止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社區(村組)監督和制止違法建設與違法用地工作責任,確定本轄區和管理范圍內監督違法建設的工作目標;
(二)督促社區(村組)和所屬相關部門制訂具體的巡查和控管措施,開展巡查控管工作;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及時制止,并在第一時間報告相關職能部門查處;
(三)制止并配合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以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名義私自買賣或開發土地、林地從事非農建設的行為;
(四)負責組織、協調違法建設強制拆除的善后工作;
(五)處理因查處違法建設引發的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等問題;
(六)對轄區和管理范圍內單位和居(村)民進行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監督控制違法建設的績效考核目標。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市城管執法局責令停止建設;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住建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依法處理;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依法拆除。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未經批準擅自將農用土地改為建設用地、挖山填塘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等非法占用土地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制和查處,并出具認定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文書交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住建局負責依法查處無施工資質施工和違反資質管理的違法行為。
市林業局依法查處擅自砍伐樹木、改變林地用途建設,臨時建設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等違法行為。
市水利局依法查處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市房產局要規范危房鑒定手續,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及時處理危房鑒定中的違法行為。
市交通運輸局對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建設的情形進行控制和查處。
市文體新局對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建設的情形進行控制和查處。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維護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的行為。
市監察局依法調查處理拆違控違中不作為、亂作為、不履行職責,造成違法建設失控的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九條 供電、供水、供氣(燃氣,下同)等單位在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應當積極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未取得國土部門核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住建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不予辦理供電、供水、供氣報裝手續;
(二)建設單位(個人)擅自安裝供電、供水、供氣設施的,按有關規定予以拆除。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對下列情形有權進行勸阻,有義務向各鄉鎮(辦)、國土局、住建局、城管執法局報告:
(一)未經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同意報批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協助和見證行政機關給建設單位(個人)送達法律文書。
第十一條 在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控制和查處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自發現或立案之日起2日內將本部門的調查、取證資料報送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移交有關職能部門立案查處,并備案督辦落實。
有關部門自收到移送案件材料之日起2日內要按照有關法律程序立案查處。
第三章 巡查
第十二條 建立“雙線巡查網絡”。
各鄉鎮(辦)應建立以街道、社區(村組)組成的巡查網絡,并制訂巡查控管方案,按具體劃定單位和責任區域,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勸阻違法建設行為;對轄區內的市級重點項目和城中村以及納入舊城改造的城區,應當制訂巡查措施,落實巡查人員,強化巡查控管。
市城管執法局組成重點路段巡查網絡對建成區、赤壁新區以及列入政府儲備用地及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實行重點巡查。
市住建局負責對107國道、旅游快速通道兩側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和鄉鎮及其工業園區域實行重點巡查。
第十三條 市住建局應當加強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的巡查,制訂巡查控管方案,嚴把放線、驗線、規劃驗收等各個建設環節,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四條 市住建局、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林業局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管理范圍內制訂巡查控管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和巡查重點。
第十五條 負有違法建設巡查責任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規定的時段和責任區域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二)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制止、報告并采取攝像、照相或者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
(三)對發現的違法建設應在當天內上報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責成相關部門在 2 個工作日內處理。
第十六條 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信息平臺,負責收集、整理和通報相關信息。
負有違法建設管理控制和查處責任的單位,應當配合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違法建設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時報送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 各鄉鎮(辦)和市直有關單位應建立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做好舉報記錄,及時處理舉報問題,并將辦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對舉報違法建設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于群眾舉報、上級交辦的違法建設信息應當在1日內進行核查。
經核查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 2 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并及時采取相關控制措施。
經核查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 2 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并辦理移送相關手續備查。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門應當在 2 個工作日內立案并及時采取相關控制措施。
第四章 處置
第十九條 違法建設一經發現,各鄉鎮(辦)和市直各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第二十條 市城管執法局對發現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時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配合,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強拆:
(一)違法建設建至一層尚未蓋頂的, 1至3日內拆除完畢;
(二)違法建設由一層建至二層的,3至6日內拆除完畢;
(三)違法建設建至二層以上的, 6至10日內拆除完畢。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前款規定期限內拆除完畢的,經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一條 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市住建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當事人在規定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款的規定處理;對確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依法處理。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市住建局應當從嚴審核,建立集體會審制度提出意見,并報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
第二十二條 市城管執法局對所查處的違法建設,涉及違反土地、交通、水利、林業、建設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 2 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及時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市城管執法局。
市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林業局等部門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及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通知市住建局或城管執法局依法查處。市住建局或者城管執法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及時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發生執法管轄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或者報請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住建局和城管執法局依法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停止施工,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因違法建設發生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及時進行處置。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制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作出處置決定的行政機關需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氣措施的,報請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有關部門切斷供電、供水、供氣源。供電、供水、供氣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在當事人自拆期限內,相關部門應當明確專人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防止發生搶建行為。
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建設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拒不承擔的,由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征地拆遷中,對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對屢拆屢建或者有組織實施違法建設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理;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對涉嫌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獎懲機制
第二十八條 在建立查處違法建設監管考評機制的基礎上,實行責權利相統一的獎勵機制。市政府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和拆違控違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九條 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過錯責任追究按照中共赤壁市紀委《關于轉發〈咸寧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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