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實省政府鄂政發[2012]66號文件精神,實施社會保險費緩減政策,減輕企業負擔。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撥付、社保基金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對符合產業政策導向、暫時陷入經營困難的企業,實行五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政策。由企業提出緩繳申請,并簽訂緩繳協議,在一定的期限內(不超過一年)可以緩繳五項社會保險費。
二、靈活社會保險費核定方式,減少企業繳費壓力。新落戶和困難企業在社會保險緩繳期限內可按不低于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繳費基數,一年后視企業經營狀況逐步提高。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有困難的,可以實行企業與個人分開核定。
三、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資金,支持企業發展。制定出臺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補允政策,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提供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市財政局給予50%貼息。
四、完善用工服務平臺,解決企業“招工難”。對有用工需求的企業提供勞務對接服務。用工需求在20人以上的企業,市人社局將組織專場招聘會,需求20人以下的企業,市人社局將幫助發布用工信息,積極開展職業介紹。每年舉辦6場以上大型招聘會,由市政府組織,與相關部門聯合,有針對性地開展赴外地人力資源招聘活動。
五、運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支付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補貼額不超過上年度征收額的30%,困難企業申請補貼額不超過上年度該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數額的40%。
六、落實技能培訓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提升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能力和提高勞動者素質。企業新錄用符合條件的人員,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不超過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給予企業定額職業培訓補貼。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并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鄂財社規[2011]19號文件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
七、實施大學生就業見習補貼,促進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積極開發大學生就業見習基地,認定為就業見習基地的企業招用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可以給予見習補貼,補貼標準為500元/人,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八、指導服務企業規范用工,幫助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系。免費向企業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和鑒證,對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責令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改正的,一律不予以處罰。加強與企業聯系溝通,主動深入企業,提前介入,幫助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以“重調解,少裁決”為原則,加大案件調解力度。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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