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發【2012】57號
各市、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的功能,引導用人單位穩定就業崗位,根據《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12】66號)規定,我們制定了《湖北省實施用人單位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實施用人單位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的功能,引導用人單位穩定就業崗位,根據《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12】66號)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穩定就業崗位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培訓、轉崗、待崗等方式妥善安置內部富余職工,保持就業崗位的基本穩定。
第三條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定就業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有結余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或市(州)下達的上年度失業保險擴面征繳目標任務;
(三)落實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規范。
第四條用人單位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員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上年度沒有人員失業(非因用人單位原因產生的失業人員除外);
有關補貼資金使用規范。
第五條非因用人單位原因產生失業人員包括以下情形: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本人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違法違紀被開除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六條同一用人單位每年可申請一次穩崗補貼。大型企事業單位所屬二級單位可分別申請穩崗補貼,但應由其主管單位統一匯總申報。
第七條穩崗補貼按用人單位上年失業保險繳費額的40%撥付。
用人單位申請穩崗補貼,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用人單位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審批表》;
(二)上年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復印件:
(三)上年失業人員名單及其失業原因。
第九條穩崗補貼按以下程序進行申請、審核和撥付:
(一)用人單位持指定的資料向當地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審核意見,提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三)財政部門復核后將穩崗補貼費從“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撥付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第十條穩崗補貼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統籌地區年度穩崗補貼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失業保險費征繳總額的30%。
第十一條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并憑相關資料和憑證在“其他促進就業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二條穩崗補貼必須用于職工培訓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用人單位職工轉崗培訓安置補貼辦法》(鄂人社發【2010】60號)同時廢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