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7年6月28日起,未列入國家生產目錄超標的兩輪電動車、無牌無證三、 四輪電動車,不得上路行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上路將給予2000元以下罰款,并拘留15日以下,對查扣的違法車輛依法處理。
廣大二、三、四輪機(電)動車駕駛人:
無牌上路、無證駕駛的“二、三、四輪機(電)動車”給城市交通和市民的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安全隱患,也給社會和諧增添了不穩定因素,群眾反映強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為了有效遏制城區超標的兩輪電動車、無牌無證的三、四輪電動車違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亂象,市公安局經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全市范圍內超標的兩輪電動車、無牌三、四輪機(電)動車依法進行重點整治,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于符合國家電動摩托車、電動汽車生產產品目錄的電動摩托車、電動汽車車主,請按照規定及時取得機動車牌照、機動車駕駛證和購買機動車強制保險后上道路行駛。
二、對于未列入國家生產目錄超標的兩輪電動車、無牌無證的三、四輪電動車從通知之日起,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駛。
三、請超標的兩輪電動車、無牌無證的三、四輪機(電)動車車主在得到通知后,及時自行處理正在非法使用的車輛。
四、公告后,我局將于2017年6月28日起,對違法上道路行駛的超標的兩輪電動車、無牌無證的三、四輪機(電)動車依法查扣,達到報廢標準的依法予以收繳并強制報廢。對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一律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給予貳仟元以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對于所查扣的違法上路車輛依法進行處理。
五、對于不服從管理,拒絕、阻礙執法的行為人,由公安機關依法打擊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公告
赤壁市公安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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