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大涉疫類違法犯罪打擊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疑似病人、確診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從疫情重點地區來赤人員,拒絕接受居家、集中觀察或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7年)。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死刑)。
三、逃避、抗拒、阻撓國家機關、醫療機構或其他部門工作人員體溫測量、人員核查、防疫檢疫、就地檢驗、強制隔離、隔離治療、封鎖疫區、封閉醫院、設置隔離點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3年)。
四、拒不執行人民政府通告、決定,擅自開展場所營業、群眾聚集活動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3年)。
五、生產、銷售偽劣口罩、手套、消毒藥水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及假藥、劣藥的,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六、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七、編造、散布虛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一律行政拘留;引起社會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八、侮辱、威脅、傷害人民警察、醫務工作人員、疫情防疫人員,或者擾亂醫療機構及隔離觀察點正常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死刑)。
九、盜竊、詐騙、哄搶、破壞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十、疫情防控期間,其他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7年)。
赤壁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