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中小企業家朋友們:
新年好!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形勢嚴峻,隨著疫情的發展,全國法定節假日延長,各地陸續宣布推遲上班時間、推遲各項工作,企業延遲開工,全市中小型企業生產均受到了本次疫情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由此會產生工期延誤、費用增加、合同違約索賠等問題。尤其在員工勞動管理、合同履行、終止,爭議糾紛案件仲裁、訴訟程序、通知送達、各類時效等方面均帶來新的挑戰。為有效防范企業疫情期間的法律風險,維護企業利益,全市黨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充分發揮共產黨員先鋒模范作用,成立以黨員帶頭的法律服務志愿團,采取電話和線上解答法律咨詢、開通抗擊疫情法律服務熱線等一系列措施,為抗擊疫情工作獻計獻策。現向全市中小型企業應對疫情提出如下法律風險提示:
一、關于勞動關系
1.勞動者在隔離治療期間不得解除勞動關系。人社部辦公廳發出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對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因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適用《通知》的規定,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如需裁減人員的,不得裁減被采取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勞動者。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3.如勞動者拒絕醫學隔離或配合治療等行為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但如尚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已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亦可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4.終止勞動日期順延。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的規定,在勞動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勞動者被直接采取隔離治療措施的,勞動合同到期日順延至“隔離期結束之日”。被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后未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勞動合同到期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結束之日”;
二、關于企業在履行合同遭遇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此次疫情的嚴重程度、傳播范圍、影響程度都是人們無法提前預見、難以避免和克服的,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及《合同法》第117條對不可抗力的定義,所謂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其中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合同法》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妥善處理。可見“非典”在特定時期是可以視為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中作為免責事由的。因此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三、關于履職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文《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其中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四、關于疫情期間企業銀行貸款償還及逾期征信問題
2月1日,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五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推出30條措施。在銀行貸款償還及逾期征信方面,要求切實保障公眾征信相關權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入機構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詢服務,引導公眾通過互聯網、自助查詢機進行征信查詢。要合理調整逾期信用記錄報送,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五、關于企業訴訟、仲裁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2月4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下發《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 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意見》,《意見》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要充分發揮民事商事審判職能,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積極研究疫情發生后民事商事審判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樹立利益衡平理念,多做調解工作,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權益,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依法妥善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勞動爭議案件、合同糾紛案件,對于訴訟時效糾紛,當事人主張根據疫情原因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2.仲裁時效,人社部辦公廳發出《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疫情防控是第一位,法律是保障。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全面動員,全面部署,全面加強工作,主動擔當。全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踴躍報名加入法律服務志愿團,為廣大中小企業和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讓我們萬眾一心,眾志成城,共同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中小企業利益維護和法律保障工作。
法律服務志愿團咨詢電話:
1、13807246486 吳純樸(市司法局副局長公職律師)
2、15872874881 黃雅麗(市司法局公法股公職律師)
3、18934695699 魏建國(蒲圻法律服務所主任)
4、13886539197 熊乾坤(赤馬港法律服務所主任)
5、13907245245 劉忠明(蒲圻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6、13872162558 鮑 雅(蒲圻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7、18907246000 況自友(蒲圻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8、18972835855 周立武(蒲圻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赤壁市法律服務志愿團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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