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全省打擊整治槍爆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加強槍支彈藥、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鼓勵廣大群眾同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受理、核查、督辦的,發生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線索。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執法和監督職責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義務向全省各級公安機關積極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線索。
第四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線索應當認真受理,告知舉報獎勵有關事項,嚴格登記制度,記錄舉報人聯系方式,及時開展核查。
受理舉報的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充分發動涉槍涉爆從業人員、快遞員、物流配送人員、五金加工人員等舉報線索,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第五條 公安機關開展舉報獎勵活動,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一案一獎、重案重獎、方便群眾、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兌現、取信于民。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線索,屬于公安機關未發現,或者雖已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依據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七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公布的廳(局)長信箱、舉報電話、舉報郵箱等方式進行舉報。舉報人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借舉報之名實施誣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健全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線索舉報的受理、核查、督辦、答復等工作機制,確定專人,落實責任。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分別負責對查實的舉報線索予以獎勵,上級公安機關批轉核查的,由批轉公安機關負責予以獎勵。
省公安廳直接受理、批轉的舉報線索被查實的,由案件偵辦部門填寫《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層報省公安廳予以獎勵。
第十條 舉報線索涉及以下情形并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破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
(二)打掉非法制販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團伙,搗毀源頭窩點;
(三)破獲走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件,收繳軍用槍、獵槍、小口徑槍、氣槍、仿制槍、改制槍等槍支及各類子彈;
(四)破獲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繳炸藥、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雷管、導火索、導爆索、手榴彈、地雷等爆炸物品;
(五)查禁、取締非法制販仿真槍、弩等管制物品窩點;
(六)收繳易制爆化學品;
(七)原則上獎勵標準在500元至20000元之間,查獲特別重大涉槍涉爆案件的,各地根據本地社會發展狀況、經濟條件以及涉槍涉爆問題程度進行獎勵,可不受獎勵上限的限制。
各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條規定確定具體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情況涉及第十條所列兩項以上情形的,按其中獎勵金額高的標準執行,不重復獎勵。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原則上只獎勵首先舉報人,也可由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根據舉報時間、舉報信息、準確程度等提出獎勵意見。
多人聯名共同舉報同一事項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獎金;協商不成的,由負責獎勵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十二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1個月內憑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由本人現場領取,不能現場領取的應當提供合法、可靠的獎金發放途徑,舉報獎勵資金通過舉報人本人選擇的銀行卡發放;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三條 獎勵經費列入各級公安機關預算解決,獎金發放要嚴格審批程序,規范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