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燃時間
2026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禁燃區域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具體范圍為:東至赤馬港街道夏龍鋪社區;南從赤馬港街道蓮花塘村起,經砂子嶺社區、赤馬港社區,陸水湖街道青泉社區、鎖石嶺社區、泉門社區,蒲紡工業園區桂花樹社區、六米橋社區、桃花坪社區止;西從蒲圻街道紅旗橋社區起,經大田畈社區、鳳凰山社區、齋公嶺社區至望山社區止;北從赤馬港街道營里社區起,經周畫嶺社區、木田畈社區至夏龍鋪社區止的環形區域。
(二)上述區域外的下列地點:
1.機關辦公場所;
2.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兒園、學校;
3.商場、集貿市場、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
4.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高架路等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5.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和輸油(氣)管線、輸變電設施、通訊設施安全保護區;
6.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7.文物保護單位。
三、在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1.在房屋樓道、走廊、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者拋擲;
2.向行人、車輛、建(構)筑物、公共綠地、地下管網等投擲;
3.妨礙行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4.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四、各單位各部門要深入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宣傳工作,營造濃厚氛圍。
全市黨員、干部、公職人員要帶頭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并教育引導親屬、朋友和周圍群眾。全體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態,自覺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堅決抵制違法燃放行為,共同維護好城市的宜居環境和良好形象。
五、依法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1.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將依法沒收違法經營物品及經營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根據《咸寧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500元罰款;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予以批評教育,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國家工作人員燃放煙花爆竹的,除依照前款予以處罰外,并由相關單位依據職權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并責令監護人對其加以管教。
3.根據《咸寧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從事婚慶、宴席、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為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罰款;對服務對象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未及時報告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罰款。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拒不停止燃放、拒絕繳交煙花爆竹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規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公安部門舉報,對舉報查實的,每次獎勵200元,并嚴格保密。舉報受理電話:110。
赤壁市禁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6年1月1日
附:赤壁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圖

來源:赤壁公安
編輯:舒勤
